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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影响丁基胶塞上机率的各种因素
如何将“针刺落屑”的检测标准与实际操作有效地结合起来?
丁基胶塞后处理过程中微粒的防范

 

影响丁基胶塞上机率的各种因素
 随着现代化制药装备的广泛使用,制药所用物料的规范化程度对生产效率和生产成本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本文就影响丁基胶塞在自动化制剂分装线上机率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探讨。

  在针剂自动化分装加塞(或压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跳塞、半加塞和未装上瓶塞现象,自动化分装机的装瓶速度与跳塞、半加盖和未装上瓶塞数量的比率,就是本文所提的胶塞上机率。上机率越高,生产效率也随之提高。从丁基胶塞的设计、制作而言,对胶塞上机率会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瓶塞尺寸

  瓶塞的尺寸应与瓶子的尺寸相配合。目前制药企业使用的瓶子一般分为A型和B型两种,与之相匹配的胶塞也分为A型和B型。A型瓶塞等同采用国际标准,B型瓶塞采用企业国家标准,尽量靠近国际标准。瓶塞尺寸影响上机率主要包括塞颈直径、冠部厚度和总高度。

  塞颈直径瓶塞的塞颈直径取决于瓶口内径,并需过盈配合。过盈量的理想值取决于瓶塞的型号和药物剂型类别,A型输液瓶塞为1.1毫米, B型输液瓶塞不得超过1.1毫米,注射瓶塞为0.8毫米。胶塞生产企业应根据制药企业的不同需要,严格控制过盈量。

  瓶塞冠部厚度瓶塞的冠部厚度是影响装塞的重要因素。自动化分装线的瓶塞轨道嵌槽要求瓶塞冠部厚度均匀一致,个体偏差不能太大,否则会引起瓶塞传输轨道堵塞。建议厚度偏差值控制为±0.1、±0.2、± 0.3。

  总高度冻干剂在分装半加塞时,深度以1毫米~4毫米为宜,要求瓶塞的总高度与之相对应。

  硅化程度

  胶塞硅化主要是为了药物分装的需要,胶塞硅化与不硅化,其与分装机轨道的摩擦阻力相差50~100倍。不硅化压胶塞困难,走机不顺畅;硅化过大,压盖反弹、跳塞、走机落塞。制药企业对胶塞清洗、灭菌工艺及设备存在个体差异,对硅化程度有不同要求,需要制药企业与胶塞生产企业协商确定硅化量。目前,胶塞生产企业按每平方厘米表面积甲基硅油含量毫克数,将硅化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其硅化等级指标分别为A级0.01~0.03毫克/平方厘米、B级0.03~0.06毫克/平方厘米、C级0.07~0.12毫克/平方厘米。制药企业可根据自身设备的需要,选择不同硅化等级的胶塞,或者向胶塞供应商定制特殊硅化等级的胶塞,以提高胶塞上机率,降低药品生产成本。

  此外,瓶塞的构型、瓶塞的外表等对上机率也有一定影响,胶塞生产企业在这些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如模制瓶的瓶口较厚,加工过程中可能受加压过程和冷却过程的综合影响,瓶口稍向下一点的内径一般要形成一个收缩量,使瓶口往下的内径增大。在瓶塞的构型方面,B 型瓶塞构型标准要求在塞颈的外侧多出一个凸缘,正好能够与瓶口以下增加的内径相配合,既增加了密封性,又提高了瓶塞与瓶子的匹配度,有利于提高瓶塞的上机率。在瓶塞的外表处理方面,为方便制药企业分装,一般瓶塞在冠部表面多标有高度不超过0.5毫米的单圈、双圈、十字线、辐射线等标志,便于加塞机吸盘和压塞;将胶塞模具表面进行喷砂或涂膜工艺处理,使胶塞表面形成亚光面或麻面,以提高胶塞的上机率等。

  总之,提高胶塞上机率,既需要胶塞生产企业不断创新,以适应现代化制药装备不断升级换代的要求,又需要胶塞生产企业与制药企业之间的密切配合,以解决个体差异的不同需求。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 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 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九条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条 《药包材注册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药包材执行新标准后,药包材生产企业需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药包材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自发生变化三十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 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核发的Ⅰ类《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核发的Ⅱ、Ⅲ类《药包材注册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使用进口药包材,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药包材生产厂商有效印章后,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药包材注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注册的药包材应符合我国药品包装需要及发展方向,国家已明令淘汰或限期淘汰的产品不予注册。

(三)具备生产该产品的合理工艺、设备、洁净度要求、检验仪器、人员、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必备条件。

(四)生产Ⅰ类药包材产品,须同时具备与所包装药品生产相同的洁净度条件,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查合格。

第十七条 药包材注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注册的产品须按规定抽样三批,经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法定标准。

(二)Ⅰ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

(三)Ⅱ、Ⅲ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国内首次开发的药包材产品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可后,按类别申请《药包材产品注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质量及其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并委托其承担产品质量及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工作,出具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优质新型药包材及其生产技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落后药包材品种。凡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不得再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其药包材注册证书予以注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药包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无《药包材注册证书》药包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使用进口药包材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未经注册药包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国家已淘汰药包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第10号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如何将“针刺落屑”的检测标准与实际操作有效地结合起来?


  针刺落屑是各药厂普遍关心的问题。影响胶塞抗针刺性能的因素有:胶塞的预处理、封盖器的结构形式、密封力、注射针刃口的结构及其锋利程度、胶塞的硬度、穿刺部位的厚度、注射针头的规格、刺入速度及角度、胶料的配方组成及瓶口的密封状态等。瓶塞在药物被导出时被针穿刺,有可能局部破裂甚至产生碎屑落下,这对于药物的污染和用药安全均造成威胁。落屑虽说与注射针结构、质量及操作者的动作有关,但也与瓶塞自身的物理性能有关,丁基橡胶塞的物理性能、抗撕裂强度及耐磨性较天然橡胶塞差。

  因此,在丁基橡胶塞的配方中应加以控制,选用定伸力较低的胶料,选用合适的硫化体系。在进行胶塞的针刺落屑试验时应选用8#注射针,注意控制针头刃口的α角的选择。从实验本身的要求来讲,针刺落屑试验用手工或仪器穿刺均可进行,若需进行穿刺力测定,以仪器测定更佳。

 

丁基胶塞后处理过程中微粒的防范


  丁基橡胶瓶塞,是国家在制药行业限期强制推广使用的药用包装材料。在该产品推广使用的过程中,胶塞生产企业和制药企业在对瓶塞进行后处理(烘干、消毒)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相同的问题--微粒超标,影响产品质量。这里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操作不当方面的原因,只要措施正确,是能够防范的。

  微粒产生的原因

  微粒超标,直接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控制由包装物造成的微粒超标,需要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和制药企业共同努力。药用包装材料造成微粒超标的原因很多,从丁基橡胶瓶塞后处理过程来分析,容易导致微粒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胶塞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达不到国家法定标准,空气中的微粒超标,污染成品胶塞。
  胶塞生产中使用的容器、工具、抗静电服的穿扎和暴露在外的皮屑污染胶塞。
  硫化过程热脱模时,硫化模本身产生胶丝、胶点及多余的废边所形成的微粒,在高温(摄氏80度以上)处理过程中已牢固地粘合在胶塞上。
  冲切模在切片时,在冠部厚度周边产生锯形齿。
  胶塞在清洗过程中来自清洗用水、管道及清洗设备的污染。
  胶塞清洗和烘干的时间过长,弹性胶塞体之间磨擦过度,增加微粒产生。
  胶塞在烘干时机器转速过快,胶塞与筒体之间产生磨擦。
在干燥时,电加热的不锈钢管因加热管温度过高,冷却后产生可脱落微  粒再次污染胶塞。

  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胶塞生产环境必须按不同等级要求,进行规范控制。
硫化模具必须光滑,减少产生胶丝、胶点的几率(适当时模具表面应涂氟塑料)。
  冲切模具保持锋利。因为胶塞为弹性体,材料很柔软,只能靠锋利刀刃切断,必要时可将胶片冷冻后冲切,防止冠部厚度周边形成锯齿。
所有容器必须清洗干净,洁净区域物流不得倒流,更不能交叉。
清洗胶塞要选用专业设备,不能使用天然胶塞的清洗设备和清洗方法。
每次清洗胶塞周期流程结束后,及时清洁筒体,清除一切残留物(特别是筒壁和死角)。
  改进清洗工艺,严格控制清洗时间(只要胶塞澄明度达标,就可立即进行硅化、消毒和干燥)。
  胶塞硅化要做到均匀,不可采用手工方法加硅油硅化;清洗设备应选用特定的专用泵,将稀释后的硅油逐步加入筒体内分散吸附(硅油不能一次性进入筒体)。
  胶塞经硅化、消毒后尽可能多抽湿,减少因烘干时间长,增加磨擦而产生微粒。
  消毒最佳方法为湿热灭菌,并尽可能采用静态方式进行。但要做到不结团、不沾粘,便于设备分装。
  在干燥时,转速每分钟不宜超过1分钟,并在中间停25秒为间隔,以减少磨擦,控制微粒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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